一瓶饮料20元“开瓶费”消协:涉嫌“霸王条款”

  )近日,网友发帖反映称,他去一家酒店就餐时,被告知饮用自带饮料需交20元“开瓶费”。对此,市工商局表示,该酒店强收“开瓶费”涉嫌“霸王条款”,消费者可到当地工商所投诉。

  网友“又淋又浇”在大众社区·菏泽论坛发帖《蓝海至尊霸王条款:自带饮料,酒店要收20元开瓶费》(称,他跟朋友去蓝海至尊聚餐,因有小孩便自带瓶饮料,却被酒店服务员告知,饮用自带饮料需交20元“开瓶费”。因为酒店饮料贵得多,“又淋又浇”最终还是打开了自带的饮料,结账时交了20元“开瓶费”。

  遭遇这类情况的不止“又淋又浇”一人,网友们纷纷跟帖说出自己的遭遇。“初五跟朋友聚会,想带一箱啤酒,进门时被告知每瓶‘开瓶费’10元”,“菏泽山水啤酒”说,“听说大一些的酒店都这样,明显是‘霸王条款’,建议有关部门检查检查。”

  有人认为酒店这类行为不划算,挣了小钱却失了名誉,“路边社菏泽分社”说:“商家不能太看重钱,会因小失大。”

  就此,大众网记者联系到蓝海至尊大堂经理刘卫江,他表示“又淋又浇”反映的情况属实,酒店的确收了20元,但不是“开瓶费”,而是“酒水服务费”。

  “收取酒水服务费,有三个原因,一是酒店提供的饮料确定与菜食搭配,避免顾客吃了‘相克’的食品,导致身体受损;二是市场上假产品多,酒店饮料价格高,能够保证所售产品绝对是真的,如果消费者一定要喝自己带的饮料,酒水服务费算是一点责任保证金;另外一点是由于服务行业员工流动性大,为提高员工收入,服务员收取的酒水服务费归其个人所得,酒店对此行为不强制禁止。”刘卫江说。

  酒店强行收取“酒水服务费”是否合法,此行为是否对消费者构成损害,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市工商局消保科队长李英民,他表示没有规定酒店可以收取“开瓶费”或“酒水服务费”,这种行为涉嫌“霸王条款”。

  “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经营者不得以通知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这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,对此强行交易的行为,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。”李英民说,“消费者可向酒店索要服务发票,并凭此到当地工商所投诉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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